超市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

如果超市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但从实际用工行为来看,他们仍然在为超市提供劳动服务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也不能否认其劳动关系的存在。若超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还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。因此,未签劳动合同的超市工作人员,其工作性质仍应定义为劳动关系下的职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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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角度,超市工作人员与超市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依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。1. 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则明确为劳动关系。2. 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实际用工行为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同样构成劳动关系。3. 若双方为劳务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,则需通过合同内容、用工方式等具体因素综合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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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确定需依据用工形式:1. 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,则为全职员工。2. 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,可能为兼职或临时工。3. 若未签订任何合同但实际用工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,仍视为劳动关系下的职工,需补签劳动合同或承担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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